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19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曾宪才。
被执行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庙儿山小区86栋。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1×××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42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