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云岩黔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5301号
原告:贵阳云岩黔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万东花园霁雨阁******。
经营者:谢荣超。
委托代理人:王昊昌,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世纪文化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尹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第三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庙儿山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世春。
原告贵阳云岩黔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华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世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云岩黔川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贵阳云岩黔川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