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81执862号 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黔018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镇市新发展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2019)黔0181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黔0181执862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