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03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一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62796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6号(山水人家会峰山庄)35幢(店铺)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1TK2XD(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值人民币2832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德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