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094号
原告:***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塔山路口。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一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62796C。
被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刘帅,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旺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