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旺建材租赁站与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094号

原告:***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塔山路口。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一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62796C。

被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刘帅,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旺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渝黔鑫旺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