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1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一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6279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交警支队商住楼3栋3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6297001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20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5200元,申请执行费387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核查查明贵B×××××,凯迪拉克牌汽车无该车登记情况,贵B×××××,北京汽车BJ40牌汽车已达到检验强制报废标准且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进行查封。

2020年8月24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包俊

审判员*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