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47062796C。

法定代表人:夏元,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山水人家会峰山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1TK2XD(1-1)。

法定代表人:杜学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神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司法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查询到有零星余额,我院冻结了有零星余额的银行账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亿凡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