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30执1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第1栋4单元9层4-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89495C。
法定代表人:安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振堂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3040202817X1。
法定代表人:***,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河县交通运输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30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