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监94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第********。
法定代表人:安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振堂路**v>
法定代表人:苏计杰,该局局长。
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新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12日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邢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1月11日以(2019)冀05执指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申请,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新河县交通运输局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仲裁委员会(2018)邢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郝守军
审判员 张凯雅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冯 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