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945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第1幢4单元9层4-9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安学军。
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龙岩高新区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环海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5元,保全费3185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