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乡县上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2财保43号
申请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商住楼第一幢4单元11层4-904号。
法定代表人:安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乡县上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平安路南湖新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涂小英,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上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7立案。原告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廊坊市长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