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5479332Q,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前河路02幢5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31010001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08.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