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7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申请执行人:刘梓彤,女,汉族,2017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申请执行人:**浔,男,汉族,2014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2011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前河路02幢5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刘梓彤、**浔、**、申请执行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3801.30元,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