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4018号
原告: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前河路0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547933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英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00元,减半收取计3,620.00元由原告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