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财保36号 申请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前河路0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9547933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县。 申请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96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0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