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1执3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2731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贵州成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及利息437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贵州成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惠水县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用位于惠水县满坝路口顺天商住楼19、20层A户型(约共300㎡)做执行担保,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个人自愿为本案做执行担保,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若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前未偿还上述债务,则以议价每平方3200.00元的价格处置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位于惠水县满坝路口顺天商住楼19、20层A户型(约共300㎡),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上述欠贵州成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租赁款及利息。申请人贵州成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水县人民法院(2018)黔2731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祥
审判员 石 斌
审判员 龙 祥
书记员 方茂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