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

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0165号之一
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传唤双方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的经营者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49元,合计8029元,由原告新蒲新区新蒲合意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书记员  李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