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7978号
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K6TU6K,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
经营者:彭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懋强,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罗静,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许远章,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许远章、罗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仕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俊涛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