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5月15日,土家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3月1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4年4月21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并对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扣留了人民币1600000.00元,向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贵州合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仍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导致执行不能,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待清算完毕后由法院依法提取后按实际进行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8执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