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EU2791。
经营者:刘肖,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莲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盛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02执恢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