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惠、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4430号
原告:**惠,男,1984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
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2731216480015X。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惠负担。
审 判 员 左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远娇
书 记 员 尚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