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6GL1BXXR。
法定代表人:刘文学。
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社会统--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生,住都匀市。
第三人:孙珍能,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生,住惠水县。
原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孙珍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对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开阳县川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大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