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469号
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K6TU6K。
经营者:彭继伟。
被告: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216480015X。
法定代表人:欧阳治若,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罗静,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罗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红花岗区佳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