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6171Y。
法定代表人:梁红书,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142846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637号调解书,受理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与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川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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