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82民初7119号
原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梁红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勘察工程现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原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以下简称遵义勘察院)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广酒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勘察费1470320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27899.6元(2018年元月1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茅台生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复糟收储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按合同第4.2款及第6.3款约定:1、包装车间、罐区勘察总孔深14148.6米,单价110元/米,费用1556300元,2017年6月2日双方已办理结算;2、办公楼勘察总孔深5582米,单价110元/米,费用614020元,原告已提交合格勘察成果资料(2017年9月18日),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工程结算书,原告至今未办理;3、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支付了700000元,尚欠勘察费1470320元至今未付。经催收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广酒业公司辩称,对包装车间、罐区勘察的总孔深14148.6米、单价110元/米和费用1556300元均认可,但对办公楼勘察总孔深5582米有异议,现在仍没有结算,对单价没有异议,被告已支付了原告700000元的款项是事实。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调低一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发包方(甲方)老广酒业公司与勘察方(乙方)遵义勘察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茅台生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复糟酒收储中心的勘察工程,勘察单价为110元/米,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待基础验收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违约责任中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被告对工程单价110元/米和包装车间、罐区勘察总孔深及工程勘察费1556300元无异议,仅对办公楼勘察总孔深和结算问题提出了异议。2017年6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对办公楼的钻孔现场记录表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所钻孔深度进行签名确认。2017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办公楼的勘察审查合格书、勘察审查意见书、勘察审查回复意见书、勘察审查合格报告、勘察审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被告的工程人员冷润香签收并加盖了被告的印章。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茅台生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复糟酒收储中心办公楼钻孔原始记录、工程结算书,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冷润香签收且在庭审中认可收到相关资料的事实。工程结算书上载明,钻孔深5582米,勘察费614020元。勘察结束后,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了勘察费用70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勘察已经结束且被告已在原告勘察的位置上修建了办公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勘察合同、产品交付回执单、工程款审批表、工程结算书、勘察现场记录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包装车间、罐区勘察孔深及勘察费1556300元和原告收到被告已支付的款项700000元以及单价为110元/米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产生的争议主要为办公楼的勘察孔深和结算。原告提供了成果文件发送单、产品交付回执单和工程结算书、钻孔原始记录,证明了原告承建工程中办公楼的勘察孔深5582米,费用为614020元,钻孔原始记录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且已将结算书送达了被告,被告认可收到结算书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庭审中提供的结算书与已送达给被告的结算书存在差异,故原告对办公楼的勘察费用为614020元和已与被告结算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包装车间、罐区、办公楼)勘察费共计为2170320元,因被告已支付700000元,故现仍差欠1470320元。双方在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和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在原告勘察的位置上修建了办公楼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费14703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院受理本案时(2018年11月12日)止共计315日的违约金,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在结算时(2017年11月1日)就应当全额付款且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故违约金应为(1470320元×0.5‰×315日)231575.4元。被告称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并请求降低,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大小,参照民间借贷中24%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已大于原告主张的227899.6元,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27899.6元并不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27899.6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费1470320元和违约金227899.6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勘察费1470320元和违约金2278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元(已减半预收),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