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1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梁红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2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4元,减半收取10042元,由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1004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天彬
审判员***
审判员袁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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