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

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3财保24号
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
法定代表人:梁红书,院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的1,224,941.00元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与绥阳县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终824号终审判决,绥阳县人民政府应赔偿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损失5,485,767.44元。因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认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拖欠其勘察费、审图费等费用共计1,224,941.00元,2018年12月7日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防止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兑现相应款项,在仲裁过程中,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通过遵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市广绥高科有限公司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的应得赔偿款**肆拾捌万伍仟柒佰陆拾柒圆肆角肆分(¥:5,485,767.44元)中的壹佰贰拾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壹圆(¥:1,224,941.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