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代理人:李忠富,修文县龙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钟山大道香榭水岸3号楼4楼。
委托代理人:王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尚欠工程欠款、资金占用损失、未按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20年07月06日止)共计1022944.16元;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6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363856.00元,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2020年09月22日对上述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就案件履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300000.00元,剩余案件款在2021年01月31日全部付清。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巫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孔璞
书记员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