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uw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香榭水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99949K。
法定代表人:周庆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宁,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141797。
被执行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35340P。
法定代表人:胡茂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2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6424.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496.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8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21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于2021年1月27、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四万余元。2021年1月28日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六盘水市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建博雅溪苑楼盘建设项目,2021年2月25日,本院前往六盘水市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楼盘联建的事实,但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3月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与六盘水市财产相当于执行标的的收益,并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六盘水市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具备支付条件或扣划条件时及时联系本院。根据被执行人住所信息,2021年3月4日,本院组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同时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该辖区无不动产权属情况。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2021年3月9日,本院委托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2月18日、3月10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49611.03元。
2021年2月2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将依法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扣缴执行费1496.00元后的余款48115.03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领取了该笔执行案款。2021年3月17日,根据申请人代理律师的申请,本院向申请人代理律师颁发了律师调查令,授权该案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相关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扣划被执行人案款49611.03元,扣缴执行费1496.00元,申请人领取该笔执行案款48115.03元,其执行标的尚未完全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