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以朵大道职教城六盘水市第二十三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321781151N。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思宇,女,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似锦,系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09634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香榭水岸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99949K。
法定代表人:周庆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起,系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78133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颖,系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7210563。
上诉人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案工程量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马功云
审 判 员  蒙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