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香榭水岸3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39994-9。

法定代表人:周庆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6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黔0201执629号、(2021)黔0201执恢37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