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富,修文县龙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大道香榭水岸**楼**。

法定代表人:周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源利达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54822.91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本息共计670086.91元),本案执行费126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恢44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