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8383号
原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农庄村小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97731M。
法定代表人:赵远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杨茹苑,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清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解放路锦苑小区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1479292。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义清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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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田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健
书 记 员 冉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