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16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底蓬镇底蓬村五斗秋组。身份证号码:5125291972********。
申请人: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214831088E。
法定代表人:帅远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晟,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6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684.40元,限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贵州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延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家凤
书 记 员 郭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