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4631号
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620904。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锡华,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3519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采,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93453。
被告:贵阳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东欣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JBBUH5L。
法定代表人:胡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华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66元、财产保全费1995元,共计人民币4861元,由原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毛宇迪
书记员王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