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620904。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天鹏,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旅游区教育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地。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旅游区管委会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MB1308197N。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风景名胜区旅游商品加工博览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0880P。
法定代表人:袁征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旅游区教育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黔04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旅游区教育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被执行人未履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有零星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意义不大,不需要法院处理;2、不动产情况,暂未发现登记信息;3、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登记信息;5、证券投资情况,无登记信息;6、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00000元。
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23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高胜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邱保元
书记员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