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669号
原告: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劲松,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沙沙,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4栋1单元7层3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明,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713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沃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