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恢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北大资源缤纷A1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620904。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华院正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09号众厦大楼1幢1单元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E5HJ64U。
法定代表人:田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受理的贵州正航众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9)黔2730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省华院正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申请,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也已进行了冻结。
经本院向龙里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龙里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龙里县财政局缴纳有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但该保证金现暂未能达到可以执行的条件,本院也向龙里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保证金。
本院现已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张洪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