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路兴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242号

原告:衡水路兴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

法定代表人:杜文奎,经理。

被告: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南大街468号丽景名苑13号楼1层5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程,经理。

第三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戍珍,法人。

衡水路兴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衡水路兴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路兴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