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南大街468号丽景名苑13号楼1层5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李**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天虹道桥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