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昝晓竹,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小,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凤冈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双拥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7705519684。
法定代表人:覃信文,凤冈县水务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盛世鑫源2单元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79058X2。
法定代表人:陆远见,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冈县水务局、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7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雨
审判员***
审判员刘娟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