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341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盛世鑫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79058X2。
法定代表人:陆远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11月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正刚
书记员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