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民初3377号
原告:**,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丰,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盛世鑫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79058X2。
法定代表人:陆远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凤冈县水务局,住,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双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7705519684。
法定代表人:覃信文,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现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前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对***、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水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贵州志鸿工程有限公司、凤冈县水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正刚
书记员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