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6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2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包工头,住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人:***,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息烽县。
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询的全部银行账户总金额中以153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xx),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1530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可查询的全部银行账户总金额中以153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19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