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6民初12号
原告:王老大,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梦乐城A4-1-1603,组织机构代码91522300065782269W。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本院在审理***、王老大与**、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老大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老大、***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9.0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老大、***负担。
审 判 员 陈安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祖明
书 记 员 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