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梦乐城A4-1-1603,组织机构代码:91522300065782269W。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环城路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91522326MA6DL91L71。
法定代表人:王然。
被告:高海侠,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陈洋,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谟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高海侠、陈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安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