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民初60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望谟县。
被告: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梦乐城A4-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65782269W。
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与贵州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安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