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552号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尚志、胡泽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浪。
被申请人:郭爱军,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壶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因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爱军、***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58,74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爱军、***银行存款人民币4,658,742.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