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552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尚志、胡泽坤,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浪。
被申请人:郭爱军,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壶关县。
被申请人:王晓斌,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因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爱军、王晓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爱军、王晓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