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568号
原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3号地块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462981。
法定代表人:田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杭,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中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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